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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1-14 16:12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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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事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承担的各项职能中,属于高风险领域。据我处掌握的情况和不完全统计,我省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已有14名社矫工作者因渎职失职等原因被检察机关立案并受到刑事处罚,累计777名社矫对象因违法违规违纪被提请撤缓撤假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并收监执行。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规避风险、提升矫正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

按照《省司法厅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省司法厅落实〈2022年全省政法工作要点〉分工计划》《省司法厅2022年度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清单》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今年6月底前,我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一季度,我处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在多次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和基层单位意见后,作出了大幅度的删减和修改,根据文件内容更名为《黑龙江省社区矫正重点环节实施细则(试行)》,并于7月18日提交第15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认为该实施细则对重点环节的界定不清晰,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责成我处重新研究起草有利于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按照厅长办公会议指示要求,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处抓紧了工作落实。一是调研论证。我处分别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监狱局相关部门多次进行会商,并听取各市(地)司法局的意见。同时,利用对下检查指导工作的时机,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约谈部分社矫对象,了解他们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和想法。综合调研论证情况,各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依据《社区矫正法》和“两高两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已经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如果出台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一方面,必然会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已经明确、具体规定的事项作出重复规定;另一方面,为完善实施细则需要增加的新规定或者补充规定,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也会导致实施细则不全面不规范。因此,现阶段应当立足于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对《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工作实践中确需予以解决且各相关部门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作出规定,指导各地开展工作,以利于解决实际问题,防止和纠正工作偏差二是起草文件。依据调研论证情况,我处起草了《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对应《社区矫正法》第三至七章五个方面的内容,就《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在社矫执法中确需予以解决的事项作出规定。三是征求意见。我处邀请部分市县和司法所社矫工作者、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社矫法学专家、哈尔滨市阿城区检察院社矫执法监督检察官、黑龙江摩根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召开专题研讨会,就暂行规定内容及社矫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交流,得到了极具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先后三次书面征求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狱局和各市(地)、县(市、区)司法局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后,各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处商请厅政府法律事务处对暂行规定》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初审把关,按照初审意见,与省公安厅就个别条款重新进行了研究修改,并按规定程序在司法厅网站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告,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有关意见和建议。四是提请合法性审查9月30日,厅政府法律事务处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规,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情形,同意提交集体讨论。”

三、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对应《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五个方面共计18项规定。一是关于社区矫正决定和接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6项规定;二是关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出了7项规定;三是关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的有关事项,作出了2项规定;四是关于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的有关事项,作出了2项规定;五是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关事项,作出了1项规定。

点击进入原文件:http://sft.hlj.gov.cn/sft/c103807/202211/c00_31384097.shtml

责任编辑:宋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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