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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出台支持市场主体发展44条措施

日期:2022-06-02 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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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伊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伊春市实际,现提出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和社会保障力度

1.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税优惠。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豁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5.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税费扣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6.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3年内税费扣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7.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8.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9.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和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1.城市公交等轨道交通系统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3.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4.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6.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7.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8.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19.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6个月。(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0.中小微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1.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2.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4.“六税两费”税费减免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6.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②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①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②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8.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29.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30.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适用对象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行业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31.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0.5%。(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3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到9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享受。(责任部门:市人社局)

二、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惠民力度

33.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4.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5.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伊美区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由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6.支持疫情防控,放宽还贷条件。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人员、疫情期间参加防控工作人员、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2022年12月31日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

37.加大政府采购扶持范围,对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及大学生创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给予政策扶持。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将对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及大学生创业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小微企业的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统一调整为5%,并在评审过程中按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提高中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能力。(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8.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供应商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在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39.开展政府采购担保贷工作。在政采贷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开展政府采购担保贷款业务,减少商业银行贷款审核审批流程,提高放款速度,缓解中标供应商融资难题。(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0.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试行供应商投标信用承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资格审查环节中,投标供应商不再提供财务状况、依法纳税情况以及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由要件审查制改为供应商承诺制。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管理,将供应商履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对于承诺不实,虚假承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1.将担保费率降至最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行业担保费率从1%降至0.5%收取,对担保贷款额度30万元以下的免收担保费,进一步降低市场经营主体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2.扩大抵、质押担保财产范围,降低反担保条件。除土地、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作为反担保抵质押外,增加无形资产、应收账款及股权等质押反担保方式。房屋不动产抵押率由50%提高至60%,通用机器设备和车辆抵押率由30%提高至50%,专用机器设备及存货等抵押率由20%提高至30%。(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3.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业务额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担保费降至1%以下。对为伊春市小微企业提供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各按不高于上年度年化担保额0.5%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44.税务部门将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给银行,银行将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贷款依据,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小微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银行网点和网上银行进行信贷产品申请。(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相关单位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伊春市税务局:0458-3776044

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58-3602089

伊春市财政局:0458-3605309

伊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458-397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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