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 小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按此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承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政府网站标识码:23000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