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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指引(暂行)

日期:2018-01-30 15:44 来源:黑龙江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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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指引(暂行)

 

一、办理部门 

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由省金融办统一办理。

 二、换证条件

(一)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可申请换发。

(二)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发的,可申请补发。

(三)申请换发或补发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换发材料

(一)法人机构申请换发

1、到期换发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换发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工商执照复印件。

2、遗失补发

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申请补发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在省内所在地市(或以上)主流纸质媒体上刊发的遗失声明原件;

(3)工商执照复印件。

(二)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补发

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换发、补发许可证,除需要相应提交法人机构申请换发、补发材料外,还要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总公司工商执照复印件。

四、换发流程

融资担保机构换发或补发许可证,可直接向省金融办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处室报送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立即予以换发或补发

五、其它事项

(一)自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我省融资担保法人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省外法人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与其总公司一致。

(二)本指引未明确规定的,以《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为准。

(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配套制度有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四)许可证届满需要延续的,或许可证遗失需要补发的,应于许可证到期日前或遗失后90日内申请办理换发、补发。

 附件:关于换(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模板)

 

 附件:

 

关于换(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文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红头文件,标注文号,加盖××融资担保××公司公章。

 主送单位:省金融办。

 文件内容:

 1.公司名称、设立时间、住所、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自成立以来的注册资本金及股权结构变化情况、许可证有效期限起止日期。

 2.说明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原因,提出申请

 3.申请文件正文最后标注:“郑重承诺:本公司提交的申报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4.办理换发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字盖名(或手印)    

                         公司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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